6 试验方法
按ZB B66 005.2~005.19执行。
油中铅含量按GB 5009.11执行。
油中汞含量按GB 5..9.17执行。
7 检验规则
7.1 产品生产厂家:在榨油厂,以工艺条件相同,原料质量等级相同的产品合为同一批。产量较小时,可将同一规格的产品合并为一批。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技术检验部门进行检验。按本标准7.3.2规定的方法抽样,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第5条规定的产品方可出厂。
7.2 产品接收单位:以接受的产品为一批,按本标准7.3.2规定的方法抽样,按7.3.1规定项目进行检验,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第5条中有关规定指标,该产品方能接受。
7.3 交收检验
7.3.1 交收检验项目根据产品类别分别进行如下有关项目检验。也可由供需双方按产品质量要求共同协商确定检验项目。
a) 油脂酸度、过氧化值;
b) 油脂水分及挥发物含量、杂质含量、含皂试验或含皂量;
c) 半干性油检验、茶油检验、油橄榄过榨油检验;
d) 橄榄油净重量。
7.3.2抽样
7.3.2.1抽样方案类型: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。
7.3.2.2抽样方案的检索
根据样本大小字码和产品合格质量水平,在本标准附录B(参考件)表中检索抽样方案。
a)确定样本大小字码 使用本标准附录A(参考件)表,规定应用特殊检查水平S-3,从表中“批量范围”栏内找出提交检验的批量所在“行”和S-3所在“列”相交处,读出样本大小字码。
b)确定样本大小 使用本标准附录B表,规定产品合格和质量水平AQL=2.5,从表中找出由本标准7.3.2.2.a得到的样本大小字码,并水平向右,在样本大小栏内读出样本大小n,再由此继续向右,与AQL=2.5所在列相交处,读出判定数组[Ac,Re]。若在相交处是箭头,则沿着箭头方向读出箭头所指的第一个判定数组[Ac,Re],然后由此判定数组[Ac,Re]所在行向左,在样本大小栏内读出相应的样本大小。所选定的,n,[Ac,Re]组成提交检验批的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。
7.3.2.3 确定样本单位 产品包装在1L和1L以下时,取每个包装为样本单位。包装在1L以上时,取混均油500g为样本单位。
7.3.2.4 抽取样本 使用本标准附录C(参考件)随机号码表,按其规定的方法从提交检验批中抽样样本(可以在批的形成过程中,也可以在批组成以后),样本数由本标准7.3.2.2.a、b确定,样本单位按本标准7.3.2.3规定确定。
7.3.3 样本检查
按本标准7.3.1交收检验项目规定,逐个对样本单位进行逐项检验,并累计不合格品数。
a) 当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第5条规定指标,累计不合格品数为零时,判该检验批是合格批。
b) 当检验结果中存在本标准第5.6条规定的“严重缺陷”项目,累计不合格品数大于零时,判该检验批是“严重缺陷”不合格批。该批产品不能食用。
c) 当检验结果中存在本标准第5.6条规定的“一般缺陷”项目而无“严重缺陷”项目时,根据不合格品累计数,应用本标准7.3.2.2.b判定数组[Ac,Re]进行判断(参看本标准附录B表)。
当样本中不合格品累计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Ac时,则判该检验批是合格品。
当样本中不合格品累计数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数Re时,则判该检验批是“一般缺陷”不合格批。
7.3.4 确定提交批的产品类别,属于合格批的产品,根据检验结果指数,一句本标准第5条有关规定指标,将其按本标准第4.1条规定归类。如需增加检验项目,仍按本标准第5条中有关规定执行。
7.4 型式检验
7.4.1 型式检验,每个生产季节进行一次。发生下列任一情况,亦应进行。
a) 更改原料;
b) 更改关键工艺;
c)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。
7.4.2 型式检验在检查产品重金属含量时,是从任一批产品中随即抽取样品做检查。任一重金属含量超过本标准5.5条表6规定,该产品应判为“严重不合格品”。应对加工设备、加工工艺、加工原料进行严格检查,直至产品合格。
其它检验项目同本标准7.3条有关规定。
7.5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,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单位复试,以复验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。
8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8.1标志
8.1.1产品标志
根据本标准第4条的各项规定,大容器用不易脱落的涂料书写,在零销小包装容器外面贴牢商标纸,均注明:
——制造厂名及商标;
——产品名称;
——产品制造日期;
——净含量(kg或其他国际通用单位);
——酸度(%)或酸价(mgKOH/g油);
——进口分装产品注明原产国。
8.1.2包装标志
在盛放小包装橄榄油的木箱、纸箱外面,一侧按本标准8.1.1注明产品标志及箱内包装小容器的数量、重量,另一侧注明“轻放、防潮、勿倒置”等并附图案。
8.2 包装
盛放橄榄油的容器必须专用。容器内外要洁净、干燥、密封,不污染油脂,符合为生要求。
8.2.1用于大批量贮存、运输的橄榄油、油橄榄果渣油的包装容器可采用罐、瓮、桶等。
8.2.2用于零售的橄榄油包装容器可采用玻璃瓶、塑料瓶、听、桶等。
8.2.3包装容器容量体积
a) 当橄榄油标明重量>1kg时,包装容器容量体积不得超过橄榄油体积的10%,即橄榄油体积不得少于容器容量的80%(容器容量等于20℃时盛满蒸馏水的体积)。
b) 当橄榄油标明重量>1kg时,包装容器容量体积不得超过橄榄油体积的10%,即橄榄油体积不得少于容器容量的90%。
8.2.4包装容器内橄榄油的净重量不得少于标明重量的99.5%。
8.2.5在运输零售小包装橄榄油前,要将其盛放在木箱或纸箱内,箱内油瓶要排列整齐不松动,装瓶数量不得超过箱内允许容积。
8.2.6木箱内瓶与底接触处衬以防潮纸,瓶之间应用瓦楞纸垫隔。纸箱口外、纸箱底外用粘合剂、粘固纸封牢(或用塑料大包带)。
8.3运输
8.3.1运输工具必须清洁、干燥,长途运输的车、船等均必须遮盖。
8.3.2运输过程中要杜绝橄榄油渗透、污染及标签脱落,做到安全运输。
8.3.3搬运中必须轻拿轻放,不得损坏产品。
8.4贮存
8.4.1橄榄油应贮存在避光、干燥、洁净的地方,尤其要避开油异常气味的物品。适宜在15℃左右存放。
8.4.2 用大容器贮存的橄榄油要定期清除在沉降过程中底部的渣滓,以便保护油的质量。要定期检验油的酸度(或酸价)、过氧化值指数,以便检查油的质量。
8.4.3 对成批零售小包装橄榄油,要定期抽检酸度合过氧化值指数。抽样方法按7.3.2规定方法进行。
8.4.4 贮存期以橄榄油的酸度、过氧化值不超过本标准表3规定指标为限。